清环连州罚﹝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祥丰塑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HLNJ0T
地址:连州市城南民族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填充母料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未开启,指示灯未亮,产生的废气经过脉冲除尘器后通过废气排放口(烟囱)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对此,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包括:1.你公司因技工操作不熟练以及电柜短路维修情况导致废气治理设施未及时开启,属过失行为,并未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间较短,并积极整改配合执法检查,并未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了微信截图与视频监控录像作为佐证,证明了存在电柜短路情况,且生产线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时间持续时间较短,未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3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发